欢迎您访问: 91车票 91chepiao.com >> 铁路信息 >>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
【时效性】 有效
【颁布单位】 铁道部运输局
【颁布日期】 l997/12/1
【实施日期】 1997/12/1
【内容分类】
【文号】 铁运[1997]103号
【题注】 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
【正文】
目 录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旅客运输
第三章 行李、包裹运输
第四章 特定运输
第五章 运输事故的处理
第六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、包裹运送工作,依据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(以下简称《客规》)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,本细则使用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。
第三条 《客规》内定以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。
第四条 客运营业站的启用、封闭和变更时,由所属铁路局(含集团公司,以下同)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。
第五条 车站个营业处所除应有《客规》规定的揭示内容外,为方便旅客,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,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,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、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;列车开车、中转换乘时刻,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。在候车区域或上、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、车厢顺序号指引牌、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。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,行包包装标准,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,服务项目等。
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,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。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。